兰州市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章程
兰州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兰州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Lanzhou Charity Federation,英文缩写:LCF),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非盈利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慈善为民,彰显慈善义举。积极筹募社会资金,广泛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兰州市民政局,接受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3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管理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的善款善物,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定向捐赠及慈善项目,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扶和精神抚慰。
(二)赈灾救济。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根据政府委托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实施救助和慰问。
(三)慈善救助。开展扶贫济困、扶残助弱、抚老恤孤、助学助医,救急解难等救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与健康状况,维护其生存和发展权利。
(四)公益援助。支持援助社会福利、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开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开展其他公益活动。整合慈善资源,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慈善服务体系,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发展。
(五)交流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省内外及国外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市内外各慈善组织的互动与协作,在市内联合策划和实施较大的扶贫济困项目。
(六)慈善服务。组织全市慈善工作者及志愿者开展学习培训,动员、鼓励、指导、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服务活动。组织编译出版有关慈善方面的书刊、资料,及时收集慈善信息,为政府制定慈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永久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认可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凡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认可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办事机构备案;
(三)向本会捐赠一定数额善款的团体(代表)或个人为本会荣誉会员;
(四)向本会“创始基金”捐赠一定数额善款的团体(代表),或个人为本会创始会员,享受永久会员待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4、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单位)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兰州市民政局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称号;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企业慈善家代表担任。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提案和报告;
(四)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人选方案和聘请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人选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六)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并颁证;
(七)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决定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九)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决算和善后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总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 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发现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1名,副会长11名,监事长1名,副秘书长2名。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领导机构人数可视需要调整。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
(二)热心公益事业,富有爱心和自我奉献精神,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本会工作制度;
(三)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研究总会日常工作中需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章程规定行使决策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查提出和确定本会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并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督促落实;
(四)常务副会长按照会长办公会议分工做好分管工作,行使会长办公会议规定的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任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其他工作职位及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置和任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2名,荣誉副会长若干名。凡为本会累计捐款达到一定数额者,可聘请其分别担任荣誉会长和荣誉副会长。荣誉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可连聘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会员捐赠和累积的创始基金;
(三)境内外爱心人士及单位的捐赠;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资产使用范围:
(一)开展社会救助,帮助困难家庭和个人救急解难;
(二)开展扶贫助困、帮困难家庭及其成员改善生活与健康状况;
(三)用于慈善公益设施的兴建、更新改造和资助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
(四)开展慈善募集和救助活动的运作和管理;
(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倡导捐赠人自主实施捐赠行为,自行决定捐赠的类别、数量、规模、方式和用途。对于捐赠人自主实施的慈善捐赠行为,要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签订协议加以约定,必须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捐款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可设立慈善专项基金,定向实施慈善公益项目。对于定向捐款,必须坚决及时用于捐赠人所指定的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捐赠用途及使用时间。
第三十四条 建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捐赠人对其设立的慈善项目或专项基金可以进行冠名纪念,设立慈善冠名项目。对捐赠数额比较大、共同管理和实施慈善项目或专项基金卓有成效的捐赠人或机构,市慈善总会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推荐各类慈善奖项等形式,予以褒奖。
第三十六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会费、专项捐赠、存款利息和兴办实体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从捐款中提取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为社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改变。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资产管理使用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本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向本会捐赠善款善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政策。本会出具经财税部门统一的公益性捐赠票据,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建立党组织,在中共兰州市社会组织党委领导下,指导推进本会工作,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坚持募捐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兰州慈善网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第四十八条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社会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9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章:没有了!
下一章:兰州市慈善总会第四届理事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