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近日,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新修订的《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该《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印发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有关要求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促进全省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甘肃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还存在自律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手段单一、执法监察不到位等问题,致使一些社会组织违章经营、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个别社会组织强收超收会费,随意摊派、评比、培训,甚至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干扰了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因此,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组织协同执法监察机制。
《意见》明确,要牢牢把握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形式。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格局。要着力完善社会组织监察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加大对名存实亡社会组织的清理力度,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在采取的主要形式上,明确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采取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随机抽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开展。
《意见》还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重新明确。指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等。在《意见》中,明确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17种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意见》强调,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明确相关任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一是坚持和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综合执法体系。三是完善联络员和兼职执法监察员制度。四是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五是落实执法监察工作经费。六是加强社会组织执法队伍建设。七是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意见》还对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协同部门的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对职责进行了区分。(甘肃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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