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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2-23 发送人:管理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依法监管相结合。完善法规政策,培育慈善组织,强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使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益补充。

  (二)基本原则。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救急解难为重点,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鼓励改革创新。在制度、组织、管理、文化、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参与慈善的渠道,促进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强化规范管理。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管理,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平等自愿。捐赠人自主实施捐赠行为,自行决定捐赠的类别、数量、规模、方式和用途,禁止强捐、索捐和变向摊派等行为。尊重受益人的意愿,依法保护其隐私。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成慈善网络广泛覆盖、慈善组织快速发展、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深入开展、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紧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全市80%的乡镇(街道)建立慈善分会,50%的乡镇(街道)设立慈善超市,各县区设立20-50个慈善捐助接收站点。大力培育慈善类公益组织,使慈善事业筹资方式多样化,逐步扩大慈善资金规模,努力开创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重点工作

  (一)突出扶贫济困,广泛开展慈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各类慈善组织要围绕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积极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活动,打造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慈善品牌项目。积极倡导各类企业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慈善行为,探索创新慈善捐赠方式。利用媒体普及慈善知识,宣传善人善举,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及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积极与国内外慈善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慈善机构、爱心人士支持慈善事业。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慈善信托、慈善电子商务等新型捐赠方式。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

  (三)畅通参与渠道,大力发展慈善志愿服务。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慈善超市创新发展和规范管理,形成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站(点)救助网络,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以及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大力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志愿者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形成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的服务机制。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志愿服务点,搭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重点面向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开展文体、法律、心理疏导、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力争到2020年,全市社区党员干部参与志愿活动的比例达到90%以上,志愿者每年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四)推进信息共享,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等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共享,促进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对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使现有社会救助政策没有覆盖的边缘困难群体和享受救助后仍未摆脱困境的群体及时转入慈善帮扶渠道。研究搭建慈善帮扶和社会救助信息对接系统,形成慈善帮扶和社会救助的合力,防止出现受助无门、重复捐助和无序救助等问题。

  (五)健全慈善组织,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慈善组织。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慈善组织网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覆盖城乡居民的慈善组织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政策资金扶持,依托现有“爱心储备银行”、“慈善捐助接收站”和辖区内规模较大、信誉好、辐射广的连锁超市,加快推进慈善超市建设。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发展基层慈善组织,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注重引导和规范通过网络发起、开展的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发展公益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慈善组织,鼓励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以及为残疾人服务的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等社会服务和设施。

  (六)强化行业自律,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慈善组织要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按照约定执行。慈善组织要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要坚持募用分离,科学设计慈善项目,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七)规范募捐行为,实现依法依规募捐。凡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时,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电信运营商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信息服务媒体,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一)大力推行信息公开。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我市慈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全市慈善信息平台,对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信息全部实现网上公开。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要通过自身官网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慈善组织要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不良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性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强化政府部门监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对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要建立年审和抽查制度,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抽查面每年不少于30%。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其他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完善和落实激励扶持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采取项目资助、合同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拓展购买服务的领域,形成有序竞争、多元参与、共同发展的慈善服务格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三)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市民政局要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慈善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探索建立慈善捐赠回馈奖励机制,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织,民政、教育、民宗、财政、人社、文广、工商、税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慈善工作。

  (二)严格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在市民政局成立专门慈善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重点任务、工作措施,监督管理各类慈善组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等,为全市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监管;人社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文广部门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公安、民宗、工商等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老龄办等部门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公益慈善组织,培养慈善事业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等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慈善组织聘任社会工作者,从事慈善宣传推广、项目运作、专业服务等工作,提升慈善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完善志愿者注册管理、教育培训、权益保障、表彰奖励等制度,吸引更多人加入志愿服务队伍。广泛开展志愿者助残群众性活动,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提高慈善工作人员待遇,完善专职工作人员福利、薪酬等制度。

  (四)深入开展慈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鼓励平面媒体每周免费提供1个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每周在黄金时段安排一定时间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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