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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8-08 发送人:管理员

甘政办发〔2017〕1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矿区办事处:

  新修订的《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11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意见》(甘政办发〔2010〕20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民政部印发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民发〔2016〕39号)、《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是政府连接市场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社会诉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社会组织也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甘肃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还存在自律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手段单一、执法监察不到位等问题,致使一些社会组织违章经营、违法违规开展活动,个别社会组织强收超收会费,随意摊派、评比、培训,甚至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干扰了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因此,在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组织协同执法监察机制。

  二、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形式

  (一)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格局。着力完善社会组织监察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坚决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加大对名存实亡社会组织的清理力度,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形式。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采取日常监管、年度检查(年度报告)、随机抽查、执法监察等形式开展。

  1.日常监管。在日常管理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监督检查社会组织运行管理;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参与针对所属社会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所属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对于直接登记和脱钩后的社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2.年度检查(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把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作为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制度建设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对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追踪限期整改;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问题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承担民事责任或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随机抽查。登记管理机关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按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不低于5%、4%、3%的比例,检查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运行情况。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因素。

  4.执法监察。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对社会组织实施执法监察,包括同级部门之间联合执法监察和上下级之间的联合执法监察。执法监察包括专项执法监察和联合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主要对社会组织某一领域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某一突出问题进行的执法监察。在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时,全省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与自身业务工作结合起来,针对社会组织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查处。

  三、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等。

  (二)内容。主要查处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4.违反自愿入会原则,强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入会的;

  5.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6.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搭车收取会费,违规使用会费或会费票据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筹资,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9.有税收违法行为或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

  10.违反有关规定,乱摊派、乱评比的;

  11.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12.不按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和备案的;

  13.在职公职人员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违规领取薪酬、奖金、津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的;

  14.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资助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日常监督管理的;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的;

  1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协同部门的责任分工

  除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外,其他协同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乱收费行为。

  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的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省开展活动的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印章刻制及收缴非法刻制的社会组织印章。协同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活动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维护联合执法监察工作中的治安秩序。

  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境外非政府组织通过我省社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社会组织有关规定中涉及国家公务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税务部门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和监管财政票据,并对社会组织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收费标准的审核。

  人社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配合做好对民办医疗机构的执法监察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的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来源于政府部门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社会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并对政府部门有特殊要求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税收征缴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税款统一代征代缴,为社会组织提供税务发票。查处社会组织的税收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设立经济实体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社会组织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社会组织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中的违法、违规活动。

  人民银行:负责社会组织资金账户的开设管理工作,查处社会组织的违规结算账户。

  五、加强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要把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明确相关任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

  (一)坚持和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市、县要坚持和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和省民政厅厅长担任副召集人,相关协同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能是:通报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协同执法监察中的重要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综合执法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协调联动机制,采取分级监管、行政指导的方式,统筹开展抽查、巡查和集中执法活动。建立健全同级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与公安、国家安全、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履行各自的监管责任,加大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三)完善联络员和兼职执法监察员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社会组织执法监察联络工作,并确定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兼职执法监察工作人员,明确责任,配备必要的执法监察技术设备,履行执法监察职能。

  (四)严肃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社会组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取缔民间非法组织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由登记管理机关分别给予警告、罚款、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处罚。对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坚决予以取缔。社会组织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执法监察工作经费。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建设,在落实工作人员和保障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六)加强社会组织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整合、充实、加强现有执法力量,逐步配齐配强社会组织专职执法监察人员。加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七)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避免乱作为。对在社会组织执法监察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有效期5年。

 

  附件:甘肃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甘肃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杨子兴  副省长
    副召集人:郭春旺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志勋  省民政厅厅长

   成   员: 陈  波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贾  宁  省高校工委副书记

           谢治国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若伟  省国家安全厅副厅长

           王福德  省民政厅副厅长

           石培文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丽萍  省人社厅副厅长

           金中杰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汪海东  省地税局副局长

           宋金圣  省工商局副局长

           佘长江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任强华  省国税局纪检组长

           陶君道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处理协调执法监察具体业务工作。王福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报经总召集人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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