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慈善总会尹建敏慈善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市慈善总会尹建敏慈善基金”管理使用,确保依法依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兰州市慈善总会章程》、《兰州市慈善总会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以及基金设立人的意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冠名基金为定向捐赠款,管理使用必须遵从设立人的意愿,同时,符合本会《章程》及冠名慈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本基金不能用于经营活动。在本会开户银行设立财务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捐赠款到账后,本会开具甘肃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给捐赠者,捐赠者凭该票据享受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本冠名基金由兰州市慈善总会和红古鑫源天然气公司董事长尹建敏女士共同管理,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尹建敏女士委托或派任,具体负责资助活动及资助项目的初始审核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本冠名基金定向用于扶贫、济困、助老、助残、助孤、助医、助学等慈善救助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六条 本冠名基金使用意向由捐赠方确定,也可由本会提出建议经捐赠方同意后进行使用。
第七条 受赠方将本冠名基金用于物品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物品采购有关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施行。
第八条 该冠名基金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受赠方要严格按国家和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规和要求执行。
第九条 基金资助达到10万元以上的项目,受赠方应向本会报备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决算、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成图片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本基金实施期间,本会提取专项基金年度使用总额的1%-2%用于该基金的管理费用。
第三章 基金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个人或机构申请该基金救助的,根据所申请救助内容的不同,到市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取统一格式的《尹建敏慈善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按审批要求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并经尹建敏女士签字确认后,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最后报本会领导签字审批。财务部门在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拨付或发放到位,如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由尹建敏女士或其公司以本基金名义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由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根据资助活动的内容和要求,提出书面的活动方案和基金使用意向书,由尹建敏女士签字确认,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总会领导审批拨付资金。
活动方案及意向书必须提前一周报本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凡个人和家庭申请本基金资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乡低保户或所在社区(村委会)证明确认的贫困家庭及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二)大病或各类灾害、灾难和事故致贫家庭和人员;
(三)农村困难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城市困难空巢老人,困难残障人员或家庭;
(四)贫困在读(或新招)学生。
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不同,必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申请医疗救助,同时提供病历、医疗支出费用及医保部门报销凭据等复印件;
2、申请助学救助的,同时提供所在村委会(社区)或学校贫困证明材料,新招学生还要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申请助老、助孤、助残项目的,由个人(或所在单位、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实际需要,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回访确认。
4、申请灾害、灾难救助的,同时所在社区(村委会)、街道(乡镇)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凡机构和个人申请扶贫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填写《兰州市慈善总会尹建敏慈善基金(项目)审批表》,由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并经尹建敏女士签字确认后,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最后报本会领导签字审批。
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兰州市慈善总会慈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程序执行。
第四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照国家非营利性会计制度对冠名基金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基金使用必须遵守本会的有关财务制度,各类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本冠名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每半年向尹建敏女士通报一次财务资金情况。同时,通过兰州民政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基金接受市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冠名基金协议生效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实施情况,进一步和捐赠方商议修订完善。